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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高危险性项目经营企业(游泳、攀岩、滑雪、潜水) |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
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