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体育局
序号
权责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高危险性项目经营企业(游泳、攀岩、滑雪、潜水)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1.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2.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文化设施。3.是否有违法所得。
填报资料、文件审阅、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每年不少于2次。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第五十条。
3
对体育竞赛的监管
竞赛组织检查
赛事运营单位
市级锦标赛、冠军赛、中小学生联赛竞赛组织有关工作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
4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全年抽查不低于10%,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5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情况。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6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健身气功活动承办单位
1.查看赛事活动通知、秩序册、成绩册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查看赛事活动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临沂市体育局主办 市政府网站群技术支持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 电话:0539-8726833 网站标识码:3713000007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