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沂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总工会 临沂市国资委 临沂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临沂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身需求和安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全市各类公共室外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场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并面向公众开放的用于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广泛设置的各类公益性的全民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室外乒乓球场等体育设施。
第三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设施的配建进行指导和监管。
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所采购安装的 健身器材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应标明该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四条 设施的管理维护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
设施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组织和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单位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部门预算,统筹规范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设施管理维护资金;
(三)负责为乡镇政府、社区、村居、公共广场、城市公园等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四)指导建立管理维护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以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配合做好设施配建管理相关工作,统筹资金安排,加强对设施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事项的监管。
第九条 市城管局职责
负责统筹做好由本单位规划建设的口袋公园、城市公园等场所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建设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管理维护的除外)。负责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体育健身器材受赠管理,定期对捐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市总工会职责
负责由工会组织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并指导做好县区行业系统牵头规划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职责
负责监督指导所管辖企业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职责
负责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单位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部门预算,统筹规范使用中央、省、市和县级设施管理维护资金;
(三)落实设施管理人员,建立辖区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电子信息,应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人员变动情况随时更新,并将更新情况及时报送市体育局;
(四)定期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等设施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管理人员更换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所在县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设施接收方职责
(一)履行设施捐赠协议,对接收设施进行登记,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二)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定期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指导群众正确使用健身设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六条 其他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组织职责
负责由本行业、本系统自行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设施巡检机制。器材供应商每年开展巡检不少于2次(上下半年各1次),并建立巡检台账(包含巡检时间、巡检地点、巡检情况、巡检人等),对质保期内的破损设施及时安排维修,巡检台账同时报设施捐赠方、接收方。接收方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职责,定期对接收设施进行巡检和管理维护,及时报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市县体育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聘请第三方等方式对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完善设施维修机制。设立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报修,接到报修信息后,登记备案,及时维修。设施维修市区不超过3个工作日,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设施拆除。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或存在重大故障无法修复的设施应当报废,由设施接收方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征得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属于设施捐赠的,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捐赠方应当与接收方、供应商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并分配至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的设施,由配建地体育主管部门与接收方、供应商签订捐赠协议。由其他行业系统、单位、组织建设的设施要安排专人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设施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设施因质量或安装不规范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施工、生产企业负责赔偿;因接收方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接收方负责赔偿;因健身者使用不当或使用禁止使用(有告示)的设施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设施必需由监护人监护,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设施建设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质量差、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的供应商,列入采购黑名单;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供应商, 三年内不得参与部门设施招标。
第二十四条 居民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故意破坏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lyty.linyi.gov.cn/info/1467/329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