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体〔2020〕26号
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6日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保障我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测评点位(2020年)标准清单》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沂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城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细则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第三条 市体育局是本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规划、住建、体育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建体育设施及标准(执行第十三条)纳入规划条件。
第七条 在土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居住用地地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体育局发函征求体育设施配建意见,市体育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内容,土地成交后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首次报建时同时提报体育设施配建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室外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审查合格后出具规划总平面图。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核发居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室内体育设施配套用房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在首期实施地块中予以落实。
第十条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体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一并完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负责对体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体育局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出具验收公告(附件3)和验收证明(附件4),同时交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第十二条 配套体育设施通过联合验收后,居住区首期项目方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配套体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米以上,具体内容参照建设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制度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张贴,明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确保标识明显、设置规范、管理开放有序。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管理、购买保险、组织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等全部安全责任,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属地体育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确保设施真正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及山东省、临沂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协议书
2.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标准
3.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验收公告
4. 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验收证明
临沂市体育局局长刘艳芬解读《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