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体〔2020〕27号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育主管部门,市级各相关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武术赛事活动,推进武术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省内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规范工作的通知》(鲁体办字〔2020〕13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体育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武术赛事活动,推进武术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省内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规范工作的通知》(鲁体办字〔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武术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及相关活动(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
第三条 武术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武术赛事活动服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市、县体育总会、各相关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武术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武术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武术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主动联系体育总会、各相关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监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六条 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武术赛事活动申办
第七条 申办武术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备案,未经报备同意,不得申办。由临沂市体育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市级以上武术赛事活动,需报临沂市体育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商业性、群众性武术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辖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武术赛事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九条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申办武术赛事活动须按照“一赛事一方案”制度,制定具体的防控工作方案,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武术等体育活动的,应当征得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武术赛事活动名称及形式
第十一条 武术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武术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武术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临沂市体育局同意,严禁在本区域内举办、承办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山东省”、“全省”、“齐鲁”、“临沂市”、“全市”、“沂蒙”等名称或具有类似含义词汇的武术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举办、承办带有私下约战、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性质的违背公序良俗和违法违规武术赛事活动;严禁举办、承办有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称号人员参加的武术赛事活动;严禁举办、承办以武术拳种、门派名义参加综合格斗、自由搏击等搏击类赛事;严禁举办、承办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等不规范的武术赛事活动;严禁举办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活动。
第四章 武术赛事活动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相关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武术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应主动从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相关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积极推动发展和繁荣武术事业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打造品牌赛事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武术赛事活动监管
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在属地发现武术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体育协会负责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武术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武术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十九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组织举办武术赛事活动出现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对其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实行“一票否决”、重点监管,净化武术赛事活动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将建议当地政府给予严肃问责;对举办或参与违规违法武术赛事活动的相关协会会员单位及人员,责令其依照协会章程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违法举办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体育主管部门应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构成犯罪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解释权属于临沂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