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体〔2021〕7号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育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临沂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体育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强化服务和管理,促进群众体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第七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体育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是指由临沂市体育局(含以市政府或市体育总会名义,以下统称市体育局)统一计划、社会力量申办承办、列入全民健身运动会赛事管理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前赛中赛后全过程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管理。
市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负责对协会、俱乐部承办的赛事进行资格审查,做好协议签署、业务指导、赛后审核及经费拨付等工作;群众体育科负责审查受理其他赛事并确定年度群众体育赛事计划,统一汇总承办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坚持以改革推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发展,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申办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第五条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注重实效,把弘扬沂蒙精神、弘扬临沂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健康临沂建设融合推进,积极打造在省内、国内有影响的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事业深入发展。
第六条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廉洁、绿色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市体育局;承办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协办、指导、支持单位是指提供一定物质、经费、场地及人力支持、业务指导等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赛事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确定本年度群众体育赛事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赛事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一)依法登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申办赛事所必需的场馆、设备、人员和组织承办能力。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县区级申办单位申请意愿需经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具有相应的新闻媒体宣传能力;
(七)具备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完成赛事活动安全、医疗及救护等相关保障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办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单位资质、赛事规程、实施方案以及经费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市体育局,由相关科室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研究确定承办单位,群众体育科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为接受社会监督,一般应有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结束后,市体育局相关科室与承办单位签署赛事承办协议。
第十二条 赛事协议一般应包括并不限于:赛事名称、赛事时间、赛事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等内容。协议签署后,申办承办单位取得相关赛事承办权,并不得将承办权转让第三方。
第三章 赛事组织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成立赛事组委会,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赛事举办前通过市体育局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报名渠道、参赛指南等基本信息,并对赛事活动有关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协议,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二级、一级或国家级裁判员。
(二)赛事主要组织人员应具备组织相关赛事的经验和资质,其他参与人员一般应具备三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
(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防护等相关措施。
(五)承办单位应当为参赛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 赛事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单位在获得相关信息后须及时公告,尽快调整赛事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可以赛事组委会或承办单位名义进行市场开发,所得收益优先保障赛事需要。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赛事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十九条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四章 赛事经费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须自行落实赛事经费保障,市体育局根据当年的赛事经费情况,综合衡量赛事规模、等级、效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赛事补助。赛事类别划分如下:
A类赛事:赛事等级高、规模大、影响广泛、组织规范、群众参与度高,社会效益好。
B类赛事:赛事规模中等、组织规范,社会反映良好。
C类赛事:赛事规模较小,达到赛事预期目的。
第二十一条 赛事经费按照预前审批,赛后拨付的原则执行。承办单位应在赛事结束7日内填写《临沂市全民健身运动会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向市体育局相关科室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赛事报名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报道材料(需反映出媒体名称、报道时间及内容等主要信息)等、赛事照片(需完整反映赛事名称、赛事现场、开闭幕式、赛事宣传条幅等)和视频,赛事费用明细等资料。市体育局将根据上报资料完整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赛事进行评价,对达到办赛要求的,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未按协议如期举办赛事或未能履行协议所有内容,将根据评估结果减少经费拨付;合并举办的赛事并已经接受省级以上赛事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市级经费补助;办赛过程中因组织不力发生明显问题,没有达到办赛协议要求,不予补助;非特殊原因逾期申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群众赛事活动原则上不收取参赛费用。对于完全由社会力量承办策划的其他赛事,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赛事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由主办单位确定,未经审批不可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山东”、“全省”、“临沂”、“沂蒙”、“全市”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赛事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年度群众体育赛事计划并签署办赛协议的,授权统一使用“临沂市第‘xx’届全民健身运动会‘xx’杯‘xx’比赛”名称和全民健身标识,市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未列入年度群众体育赛事计划的,不得使用全民健身运动会名称和标识,不得以市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须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联系出席赛事的领导,审核赛事总体工作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卫生、城管、道路、交通、医疗、场地等公共服务;选派组织经验丰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体育赛事活动顾问,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申办的省级以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须报市体育局备案,未经报备,不得将市体育局列为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体育局在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监督管理,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三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单位(部门)在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