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41621347/tyj/2021-00000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7-05
 成文日期  2021-07-0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  号  临体〔2021〕3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

临沂市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

2021-07-05   作者: 点击数:  

临体〔2021〕38号


各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育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体办字〔2021〕8 号 )精神,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利用,增加赛事活动供给,规范运营管理,促进足球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要求,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高效开放、科学管理”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探索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新模式,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提高使用率。到2025年,全市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高效开放

(一)开放范围

1.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2.政府投资建在学校且与学校共用的社会足球场地,在做好物理隔离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分时段向社会开放。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4.通过政府免费提供土地或者以优惠价格租赁土地方式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低收费开放。

5.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6.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的足球场地(民建民营)应积极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要求

1.社会足球场全年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35 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330 天。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2.向公众公告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报属地体育部门备案。

3.社会足球场地开放时间应遵循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足球场地开放服务要考虑到老年人健身活动使用需求便利性。

4.为提高场地服务保障水平和使用率,场地实行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等方式,尽可能满足市民的使用需求。

5.如遇雨、雪、大风等不利于足球活动的自然状况,为保障安全球场不开放。因维修维护等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

三、运营方式

1.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投资主体、用地权属单位、基层体育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等协商确定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可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方式负责社会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

2.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实施统一运营,支持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输出,实施连锁运营。

3.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社会足球场地公益性。

4.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在工作日、节假日的非高峰时段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文化等活动,提高社会足球场地利用率。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为学校、青少年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推进体教融合。

5.民建民营的社会足球场地管理机构,在不改变场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提供场地租赁、青少年体育培训、赛事策划组织、企业团建、体育装备和体育彩票销售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无形资产, 提供餐饮、商品零售、休闲服务等配套服务,拓宽收入渠道,提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运营管理

1.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场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安装公示牌,向社会公告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须知、运营单位等信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告投诉电话、受理人或其他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并回复。

2.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处置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巡检、维护保养, 发现损坏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保持正常安全运营。

3.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投保公共责任险,并提醒参加运动的公众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4.社会足球场地因在对外开放中产生水、电、安保、绿化、保洁、人工等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不高于社会力量建设足球场收费标准。

5.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对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实行优惠。

6.运营机构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鼓励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安装门禁、客流统计、保安监控、灯光智能控制等系统,实行智慧管理。提供线上查询、场地预订、同城约战、赛事报名等服务,实现客流统计、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赛事服务和开放管理等功能。

五、赛事活动

1.鼓励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办赛,广泛开展各类足球赛事,努力提高场地的使用率,不断增加经常参加足球锻炼人口,最大限度的满足足球爱好者的健身需求。

2.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为学校、青少年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推进教体融合。

3.赛事活动组织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

六、监督机制

1.社会足球场地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体育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督导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机构规范运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对违反社会足球场地开放、使用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委托管理的,应依法解除管理合同。

3.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临时性社会足球场地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被侵占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要优先在周边另行选址重建。

4.各县区加大对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不断强化示范效应,积极营造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5.各县区应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开放、运营管理的资金支持,将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6.各县区体育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本区域内社会足球场地目录,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自印发之日到2025年12月31日止。


临沂市体育局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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