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41621347/tyj/2021-000008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7-14
 成文日期  2021-07-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  号  临体〔2021〕3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体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体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7-14   作者: 点击数:  

临体202139号


各县区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

现将《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有效破解老旧小区群众健身难题,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文体满意度,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健康临沂建设,根据住建部等13部委《关于开展城市居住区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等18部委《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下社会﹝2019﹞01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体育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老旧小区,指本市范围内2020年8月底前建成使用、未按规定配建体育设施或虽有体育设施,但面积达不到室内人均0.1、室外0.3平方米标准,器材老化、功能单一等无法适应群众健身需求的小区。

第三条 老旧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健身中心,是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支持鼓励的政策导向,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强部门协同,积极探索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对落实过程中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有关问题,立足实际搞好流程再造,认真调研拿出简便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补短板”行动顺利推进。

第四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元投入的建设格局,探索健全共建共享的建管机制,在审批验收以及水、电、暖等公共服务和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条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统筹资源,按照一年见效、两年攻关、三年基本实现“应建尽建”的总体目标,分解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建设标准、方式

第六条 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室内、室外两部分。

室外健身场地用地面积根据小区居住人口数量,按照人均≥0.3平方米,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设施。场地条件具备的小区要尽量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门球等球类设施。健身设施一般应相对集中,场地空间受限的小区,可在确保总体建设规模和设施数量的前提下灵活配置。

室内健身场地根据小区居住人口数量确定规模,面积一般不低于人均0.1平方米,尽量选择便于开放、便于使用的位置。其通风、采光和健身设施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设置应符合使用需要,科学有序,符合规范。

室内、外健身设施应有专人管理,标识明显,制度完善。应具备基本的健身指导功能,设备器材应配有通俗易懂的使用说明,鼓励采用智慧化健身设备。

按照“应有尽有、能优则优”的原则,可根据小区品质、建筑风格、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采用基本型、标准型和完善型等不同的建设标准。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第七条 补齐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短板,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社区自建。鼓励有场地、有资金的老旧小区按要求自建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小区居民开放,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是社区和社会力量联建。对有房屋资源、但无建设资金的小区,市、县体育部门负责推荐、引入有投资能力的社会力量,联办社区健身中心,低收费对小区居民开放。双方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自行确定权力义务关系和管理方式。

三是社会力量投建。对于无房屋资源、无资金保障的老旧小区,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由社区提供空闲地或其它适合的场地,建设与小区规模、品质相适应的社区健身中心,低收费向小区居民开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优惠支持。

第三章 运营、维护和监管

第八条 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首先在中心城区选择15-20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进行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兰山、罗庄、河东区各10个社区、每县各5-7个社区扩大试点。试点任务完成后,按照三年基本实现“应建尽建”总体目标全面推开。县(区)体育部门负责对辖区老旧小区基本情况搞好摸排,拟制本县区老旧小区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具体规划。市体育局指导县区制定推进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导落实。根据建设方式,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调研论证,组织力量对建设方案搞好审查评估,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有序开展建设验收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要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分别制定免费或低收费对小区业主开放政策。对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小区,社区要协调选址,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社会力量等配合,做好社区群众工作,提供水、电、暖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运营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设施器材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利用小区空闲地投资建设的社区健身中心,必须保证用于全民健身,保持公益属性,坚持低收费开放,落实全民健身日等免费开放政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限期拆除。要处理好与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理清责任,签订并落实好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利用小区空闲地建设的社区健身中心,必须符合建筑规范,标识统一。建筑风格要与所在小区相协调,消防安全列入小区日常管理范围。所采用的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风、采光必须符合体育工艺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所需的资金保障、设备采购、建后运营、安全管理等,并承担全部建设、管理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区)体育部门为该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并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辖区内老旧小区体育设施补短板行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发改、资规、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体育设施“补短板”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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