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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牵头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3),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5月23日至5月2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苗倩,禚昌文,0539-8726692
邮箱:stzly@ly.shandong.cn
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市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并由市体育局负责行业管理的协会。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承担市级体育类协会的行业监管事务,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协会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条 协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协会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协会党的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协会内部产生,提倡协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协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理事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的,要列席协会人、财、物等重大决策会议,并指导协会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支部的上级党委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身建设;
(二)党的建设;
(三)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
(四)财务和人事管理;
(五)研讨座谈活动;
(六)对外交往;
(七)接收境外捐赠资助;
(八)按章程开展活动;
(九)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
第十条 协会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协会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举办资金和法定代表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向市体育局申报,待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其中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协会从事的运动项目范围;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职的,需按规定报批,并不得在协会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一条 协会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不得制定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等级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第十二条 协会在举办赛事活动时,对赛事活动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要规范办赛流程,按照国家级体育行业协会制定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应知悉的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做好疫情防控等。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主办(指导)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在赛事举办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应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十五条 协会主办、承办的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承办地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报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要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市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它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加强对协会裁判员注册、培训、选派、公益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加强对协会制定体育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的事项,建立事项清单,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全方位监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协会,取消该协会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的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协会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人财物管理、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协会每年3月31日前须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予以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举办赛事活动,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发生赛风赛纪问题,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同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变更协会主要负责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20日。
临沂市市级体育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并由市体育局主管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民非单位的管理事务,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负责具体业务办理,民非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
第四条 民非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民非单位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民非单位党的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民非单位内部产生,提倡民非单位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民非单位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支部的上级党委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八条 民非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民非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民非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自身建设
第九条 民非单位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党建、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印章、安全、对外交流等制度。
第十条 民非单位应在其活动场所明显位置亮明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民非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民非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符,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民非单位每年3月31日前须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民非单位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有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民非单位主办、承办的赛事活动,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承办地批准同意后报市体育局备案;赛事活动结束 10 日内,须向市体育局提交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活动总结等材料。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主办(指导)、承办、协办等组织者事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非单位组织举办赛事活动,要规范办赛流程,按照国家级体育行业协会制定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保险、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组委会安排、做好疫情防控等。
第十七条 民非单位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或其他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民非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市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它需要审批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省级和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产财务
第十九条 民非单位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参照执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民非单位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对购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有效使用,防止流失。受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随年度工作报告向市体育局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民非单位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民非单位撤销或注销的,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其清算事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民非单位自身建设、赛事活动及其它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对民非单位实行综合监管。
第二十四条 民非单位应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无办公场所、无业务活动场所、无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失去申请设立时的相关条件的,市体育局将视情形采取约谈民非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等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民非单位,符合撤销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民非单位举办赛事活动时,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发生赛风赛纪问题,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体育局将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民非单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民非单位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市体育局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20日。
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指导,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其宗旨、业务范围属于临沂市体育局所主管业务范围之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培训);
(五)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体育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前置审查事项,是指市体育局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前进行的业务审查。
三、临沂市体育局是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临沂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具体负责前置审查事项办理。
四、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审查办法及流程
(一)准入申请。举办者按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求,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2、《关于成立**(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申请》;
3、可行性报告书。申请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及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4、举办者、拟任负责人完整的履历说明材料(包括本业务领域经历说明),在临沂市域和本业务领域具备代表性的证明材料,主要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组织赛事活动资料、图片、媒体报道、成绩证书等);
5、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前置审核。举办者提交的以上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进入前置审核环节。市体育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初审同意的,在市体育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办者。
(三)成立预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成立预审(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四)法人登记。名称核准通过后90日内,举办者须持批复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逾期未办理完成的,批复自动失效。
(五)其他事项。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举办者将相关证照复印件及经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备案材料,提交市体育局备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五、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
(一)变更登记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确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经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变更登记。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变更申请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情况说明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等材料;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出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4、5、6条规定的内容。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所规定业务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向市体育局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市体育局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书面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4、市体育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对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二)注销登记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确需注销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登记,由市体育局出具同意注销的批复,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注销登记。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市体育局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六、本办法由临沂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若出现上级有关最新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临沂市体育局
2022年5月23日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市体育局牵头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市体育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规范体育协会的行为,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同时让体育协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公众监督,有效发挥社会力量服务体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市委、市政府2020年3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20〕2号)中“加强对社会力量办体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于2022年2月着手起草,期间与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多次沟通,并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形成初稿;按领导要求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下旬,在市体育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发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后,报局党组成员阅示,再次修改后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7条,对我市市级体育协会进行了规范,对党的建设、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罚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市级体育协会党的建设,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明确了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协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协会自身建设、业务开展、赛事活动及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
3、明确了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协会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实地查看,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自觉公示相关内容接受公开监督。
4、明确了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协会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对作用发挥不够好的、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惩罚行为。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试行日期是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9月1日。
近日,市体育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俱乐部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业务审查及服务指导,明确市级体育俱乐部的准入条件,同时让体育俱乐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发挥社会力量服务体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目前体育类俱乐部发展不够规范、质量不够高等现状,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于2022年2月着手起草,期间与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多次沟通,并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形成初稿;按领导要求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下旬,在市体育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发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后,报局党组成员阅示,再次修改后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明确了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审查办法及流程,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前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无试行期,由临沂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若出现上级有关最新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近日,市体育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俱乐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规范体育俱乐部的行为,明确其职能定位,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同时让体育俱乐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公众监督,有效发挥社会力量服务体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委、市政府2020年3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20〕2号)中“加强对社会力量办体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于2022年2月着手起草,期间与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多次沟通,并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形成初稿;按领导要求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下旬,在市体育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发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后,报局党组成员阅示,再次修改后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1条,对我市市级体育俱乐部进行了规范,对党的建设、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罚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市级体育俱乐部党的建设,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明确了市级体育俱乐部自身建设,应按照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公开服务、业务变更、年审等事项。
3、明确了市级体育俱乐部的业务活动,包括业务范围、赛事活动名称、办赛流程、赛事方案、赛事宣传等内容。
4、明确了市级体育俱乐部的资产财务。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参照执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5、明确了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俱乐部的监督方式及内容。主要包括:实地查看,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自觉公示相关内容接受公开监督。
6、明确了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俱乐部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对失去申请设立时的相关条件的、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惩罚行为。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试行日期是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