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常常会因子女教育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从而使关系陷入僵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低标准,而亲情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时,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家庭温情,共同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法律只要求父母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但若父母自愿支付子女接受大学、研究生教育或出国留学等产生的费用,法律亦不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抚养费的费用范围、支付方式和期限长短等。这种约定只要是离婚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属于有效约定,对离婚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这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为减少日后纠纷,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对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承担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额外教育项目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如果仅仅简单约定“教育费平摊”,可能无法涵盖像出国留学这样的高额支出,进而引发争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协议中对额外教育项目费用有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约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总而言之,法律为父母的抚养义务划定了边界,而亲情为子女的未来成长提供了无限可能。父母离异虽然改变了家庭形态,但在履行法律义务之外,父母更应多以沟通化解分歧,多以理性替代争执,共同支持子女理性规划未来,真正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