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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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修改)》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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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修改)》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五条 体育社会团体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程开展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修改)》第四条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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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修改)》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体育竞赛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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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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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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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修改)》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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