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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41621347/tyj/2020-0000078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9-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沂市体育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临沂市体育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沂市体育局

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3700000733001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工作。

1.【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沂市体育局

承担全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700000733002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负责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开展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工作。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沂市体育局

监督、指导全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3700000733003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22号)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负责或指导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证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或指导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结合实际,负责或指导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部门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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