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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临沂市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370000023300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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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沂市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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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沂市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3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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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沂市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3700000233004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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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沂市体育局 |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3300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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