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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852681291/tyj/2018-0000238 | 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发布 |
12月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在内的6个地方性法规、决定进行发布和解读。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孙成文介绍了上述法规、决定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省体育局副局长乔云萍宣读了《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 《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分为总则、政府保障、社会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1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2004年《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废旧立新的立法活动,是在全面总结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新需求、新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调动全社会参与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科学健身、文明健身;鼓励培育发展基层体育健身组织,提供科学健身指导;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针对群众健身理念不够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低,健身知识相对缺乏,健身活动中时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现状,《条例》从鼓励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和规范健身行为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在鼓励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方面,体育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定期举办不同人群、不同行业运动会,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举办全校性运动会。在规范健身行为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科学、文明健身,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当年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主要矛盾。为此,《条例》从规划、建设、补建以及合理有效利用现有体育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条例》还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乔云萍在宣读贯彻实施意见时表示,《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是一个民生《条例》,抓好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需要社会各界和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省体育局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抓好全省体育系统的集中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强化宣传普及,发挥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条例》评估制度推进《条例》落实,并通过开展体育系统课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的方式,着力强化《条例》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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