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体育局牵头起草了《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为便于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26号)印发实施以来,对我市竞技体育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2018年第24届省运会上,我市取得金牌20枚,位列奖牌榜第10位,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金牌超上届、位次要前移”的参赛目标。2021年我市运动员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获金牌2枚、银牌3枚、铜牌2枚,成绩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奖励办法》中一些条款与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不相适应,需要制定出台新的《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推动全市体育事业提质增效、走在前列,实现更好、更快、更高、更强发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体育局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了淄博、枣庄、日照等市的经验做法和体育竞赛奖励标准,结合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和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人社、财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共十条,对我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进行了规范,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其它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
1、奖励对象
主要是对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及培养和输送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对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分为8个等级进行奖励,并对其输送教练员、市级教练员等进行奖励。
(2)荣誉奖励。主要是对取得竞技体育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单位进行荣誉奖励。
(3)其它奖励。主要是对取得竞技体育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奖励。
由于山东省第25届运动会2022年在日照市举办,我市将承办2026年第26届省运会,为便于本届省运会参赛奖励的实施和下届省运会表彰奖励,该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原文阅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