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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tyj/2019-0000046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解读《山东省体育领域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
3月26日,山东省体育局印发了《山东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规范性文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管理进行部署安排。《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对我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对体育市场黑名单进行了制度设计,对黑名单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省体育领域加强信用监管,制定体育领域黑名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的必然要求。 针对体育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监管的新要求,山东省体育局将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体育行为的重要工作内容,完善信用制度标准,突破单一瓶颈限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多方力量实施,全面构建以信用体系为核心的体育领域新型监管体系,在全省体育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促进山东体育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框架体系 《办法》共八章三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纳入范围条件、认定程序与公布期限、公布内容渠道、约束惩戒措施、名单退出与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定义、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纳入范围条件,共2条。主要是体育领域黑名单认定范围。 第三章认定程序与公布期限,共7条。包括信用主体信息获取的渠道、认定程序、发布期限等。 第四章公布内容渠道,共3条。包括黑名单信息主体的公布内容,公布和推送的渠道方式。 第五章约束惩戒措施,共4条。主要对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的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名单退出与信用修复,共6条。包括黑名单退出的条件、程序,信用修复的方式、程序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包括体育部门的监管职责、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八章附则,共2条。包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定义。《办法》所称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山东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领域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2.各级体育部门的职责。省体育局主要负责全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办法制定、认定公布、平台建设、指导监管等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核实汇总、认定公布等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成立由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以及体育从业主体、从业人员、受众群体等代表组成的体育领域黑名单审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信息主体相关条件审验、情节轻重论证、纳入名单界定、公布期限确定、修复退出审议、申诉申辩受理等事宜。 3.黑名单管理原则。《办法》按照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公正准确、公开透明,必要惩戒、鼓励修复,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及谁履职履责、谁认定公布、全省统一标准规范、权责一致分级实施、结果共享合法使用等原则。 4.建立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全覆盖记录制度。《办法》明确了应当纳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的11种情形,包括从事体育领域相关活动,在消防、医疗、食品、药品、环保、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失信行为,被法定权限主体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从事体育领域相关活动,按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或者应当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履行,被法定权限主体界定为拒不改正的;通过欺诈欺骗、行贿受贿、裹挟勒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体育领域活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荣誉称号,被法定权限主体界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在体育领域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受到吊销许可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两次(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因同类行为受到两次(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体育彩票代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枪支枪弹管理和健身气功站点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兴奋剂违法、拒绝阻碍体育执法检查等行为,按照省体育局《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界定为严重违法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发生违规执裁、虚假比赛、赌赛罢赛、违规转会交流、扰乱赛场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严重违背体育道德、严重违反赛风赛纪、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引发聚众闹事、群体上访事件,并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发生地下私彩与非法买卖彩票、伪造变造与冒领冒用彩票、制作与出售假彩票、非法网售彩票等“假体育彩票”行为,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 违法违规长期侵占、严重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权限主体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的;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的。 5.实施体育领域黑名单主体全方位惩戒制度。《办法》明确了对体育领域黑名单主体采取约束惩戒措施,包括作为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之一,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依法限制获得或者撤销其相关行政许可、从业资格等;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实,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限制申请财政性体育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性体育基金投资项目;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在体育领域工程招投标、设备设施采购、服务项目购买、场馆设施运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承接主体评定时,作为不利指标;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体育领域公益活动,限制参与体育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或者禁止进入职业体育活动,对于已进入的,可通过准入制度强制退出;限制或者取消参与体育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对于已获得的,给予取消;限制担任体育组织机构职务,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领域黑名单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与其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和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等。 6.实施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全口径归集制度。《办法》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中国、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合法渠道,对符合列入体育领域黑名单的主体信息进行归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管社会组织团体,可依法记录采集自身业务活动中服务管理对象违法失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体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体育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7.建立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全渠道共享制度。《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主体在官方网站公布,并推送至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体育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实施约束惩戒。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部门加强交流、协同配合,共享信用信息、互认审定结果、实施联合惩戒。 8.体育领域黑名单主体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度。《办法》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的监管工作,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做好风险预警监测和信用管理培训,建立督促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主动自我修复信用的长效机制。省体育局负责建立全省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记录建档保存。失信记录保存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对信息主体认定有误纳入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组织审定认定、信息采集归集、诚信教育培训、信用辅导咨询等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中,不得向信息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信息不准、认定有误、公布不当等事宜,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相应纠正更正,消除负面影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9.体育领域黑名单全面引入信用修复机制。《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领域黑名单信息主体退出和关爱救济机制,支持和鼓励黑名单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自我纠错、重塑信用。除了届满自动退出、异议处理退出、标准变更退出等退出黑名单的条件以外,黑名单信息主体符合信用修复规定条件,申请退出黑名单,经作出认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出。能够通过履行职责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相关黑名单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可退出黑名单。鼓励黑名单信息主体通过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加大履行职责义务力度等方式,提升自身信用水平。鼓励黑名单信息主体积极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委托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主动接受信用管理辅导咨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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