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体〔2022〕44号
各市级体育协会:
现将《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市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并由市体育局负责行业管理的协会。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承担市级体育类协会的行业监管事务,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协会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条 协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协会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协会党的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协会内部产生,提倡协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协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协会理事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的,要列席协会人、财、物等重大决策会议,并指导协会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支部的上级党委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身建设;
(二)党的建设;
(三)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
(四)财务和人事管理;
(五)研讨座谈活动;
(六)赛事活动;
(六)对外交往;
(七)接收境外捐赠资助;
(八)按章程开展活动;
(九)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
(十)其他应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协会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举办资金和法定代表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待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协会从事的运动项目范围;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职的,需按规定报批,并不得在协会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一条 协会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不得制定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等级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第十二条 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在举办赛事活动时,要规范办赛流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各项目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应知悉的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做好疫情防控等。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指导)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在赛事举办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应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十五条 协会主办、承办的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承办地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报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要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市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它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依法依规加强对协会裁判员注册、培训、选派、公益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依法依规加强对协会制定体育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的事项,建立事项清单,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全方位监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协会,取消该协会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的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体育局采取查看资料、实地督查的方式,对协会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人财物管理、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协会每年3月31日前需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予以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协会,市体育局将进行通报、约谈;对连续两年被通报、约谈的协会,市体育局要求进行换届,并予以更换协会负责人;对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报的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举办赛事活动,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发生赛风赛纪问题,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同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变更协会主要负责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9月1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