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产业等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促进全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加快健康山东和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原则。按照 “公正、公平、公开、公信”的原则,以质量诚信为核心、社会公认为基础、促进消费为导向、优势特色为依托、资源禀赋为特征,持续综合培育、分类分级创建,依据标准综合认证,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三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范围。在全省培育打造一批星级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服务综合体、标牌体育赛事活动项目和全域体育旅游精品线路、A级体育技能培训和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机构等公信力好、影响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典型示范效应强的体育服务业品牌产品项目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机制。省体育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品牌培育创建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办法制定、认定颁布等工作;省体育局负责品牌培育创建评定标准指标研制、评审评估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品牌培育创建的组织推荐、服务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评基本条件和方式程序
第五条 申评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组织机构或产品项目,应当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发展规划,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或标准规范;
(二)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成立时间与项目经营运营均满3年以上,拥有自主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运营项目应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
(三)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运营体制机制等健全完善,具有素质高、专业性强、职责明确、岗位稳定的工作团队;
(四)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运营,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产生良好影响;
(五)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发展战略,重视价值理念、标准规范和组织文化建设,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受众满意度和忠诚度、社会与经济效益指标等,居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先进水平;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驱动能力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相关产业链建设和生态圈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体育服务;
(七)近3年来的服务质量水平、业绩发展状况等相关情况,符合相应评定标准指标体系规定;
(八)近3年内(含3年)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情形。
第六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按年度每年评定一次,每年评定类别、等级、数量等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组织机构自愿申报、分类分级综合评定、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并对外发布年度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类别等级、材料内容、数量时间等。
第八条 凡在年度申报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机构,均可自愿通过所在区域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省级组织机构可直接向省体育局提出申报。
第九条 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年度申报通知等规定,负责对相关申报组织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推荐提报省体育局。推荐名单应及时通报同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初步审核内容包括申报组织机构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和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条 省体育局相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推荐的申报组织机构和项目合规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相应评定标准体系、单位提报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审和指标评分。
第十一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申报审评期间,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组织实地调研考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信用信誉认证情况核查、服务参与人群意见调查、主流媒体报道信息筛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申报产品项目和组织机构进行综合核查论证。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根据专家整体评价、综合核查论证、指标综合得分等意见结果,研究拟定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名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共同认定、予以授牌。
第十三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不设定有效期。自获授年度起,省体育局每3个自然年度组织评估一次,评估合格者,继续使用已授予类别等级品牌称号;不合格者,予以取消。
获授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项目或组织机构名称、商标发生变化的,或者已停止使用需要恢复使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体育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相应品牌称号。
获授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如申评新类别或新等级,应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申报审评。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地应重视加强、协调推动体育服务业建设与发展,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标准引领、政策落实、共享共用、宣传推广和指导监督等体育服务业品牌培育创建管理工作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拓展服务领域,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对获授较高等级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各地应根据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积极扶持。参评参审相关创先评优、资金扶持等项目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择优给予倾斜、推荐。符合政府购买体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范围的,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 对获授高等级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根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文资〔2017〕59号)、《省级体育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服务试行办法》(鲁体经字〔2017〕56号)、《山东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8〕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条件标准办法,分级分类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拥有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的组织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提升品牌形象,接受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并及时主动向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使用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时,包括自制牌匾标志、资料印制印刷、广告宣传推介等,应采用全省统一设定的品牌称号和标志标示,注明获授年度,并与认定的品牌产品项目和组织机构名称、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获授品牌产品项目或组织机构有下列相应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或取消相应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称号:
(一)品牌产品项目的根本属性、核心内容、主要范围、组织方式等发生实质性重大改变的。
(二)品牌产品项目的原申报组织机构被撤销注销,并新的承接组织机构经营运营范围、工作团队资质等发生根本改变的。
(三)品牌组织机构被撤销注销的。
(四)服务质量出现严重下降,管理运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反映的。
(五)扩大使用品牌称号范围,冒用变更、伪造变造和转让出借品牌称号,又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文规定应停止使用或取消的。
第二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撤销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称号,并3年内(含3年)不再受理该组织机构申报:
(一)伪造、瞒报重要信息资料,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品牌称号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重大质量投诉情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审评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审评为名向申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与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审核评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违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