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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41621347/tyj/2024-0000297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体〔2024〕33号 |
标 题 | 临沂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力量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市体校,有关训练单位: 现将《临沂市社会力量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体育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社会力量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下简称“社会办队”)备战第 26届省运会,维护社会办队机构、运动员、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备战队伍管理,促进社会办队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除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外的组织和个人。引进运动员(联合培养)的外省市原教练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办队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社会办队的项目以全市备战第26届省运会项目布局为依据,符合临沂市竞技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要求。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五条 对参与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办队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申请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引进外省市运动员(联合培养)的情形另行约定。 第七条 申请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力量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单位申报表。 2.办队机构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教练员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训练场地、器材、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4.办队机构的规章制度,所承办运动队的发展规划。 5.近两年来所获成绩及运动员输送的证明材料。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承担第26届省运会备战工作的办队机构,经综合评审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 经公布无异议后,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与办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体育局授予办队机构“临沂市备战第26届省运会训练基地”“临沂市备战第26届省运会××项目训练点”,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山东省青少年注册遵循“谁训练、谁注册、谁受益”原则。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工作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办队机构将相关材料报至市体育局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办队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专兼职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办队机构应对聘任教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办队机构应加强运动队伍的训练常规管理,承担运动队伍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四章 备战与训练 第十五条 办队机构的训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大纲考核要求和第26届省运会相关比赛规定,每年人均至少开展600个小时的业余训练。 第十六条 办队机构必须开展夏训、冬训和集训、外训等训练工作,原则上球类集体项目每月开展1次交流赛、2-3次对抗赛,集训、外训及交流对抗赛须提前2周申请,经费由市体育局承担。 第十七条 办队机构应积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经市体育局同意参加的第26届省运会和山东省年度锦标赛、冠军赛等参赛经费由市体育局承担。 第十八条 第26届省运会和山东省年度锦标赛、冠军赛由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竞赛科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参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办队机构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和临沂市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第五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对办队机构(联合培养)的经费使用主要包括:参赛经费、重点运动员外训经费、优秀运动员交流和对抗赛经费、重点运动员伙食补助、“三大球”项目运动员伙食补助等。参赛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队伍参赛;重点运动员外训经费、优秀运动员交流和对抗赛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夺金运动员省运会备战周期内的提升运动技能、提高比赛成绩等;重点运动员伙食补助、“三大球”项目运动员伙食补助主要用于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比赛中的伙食、营养开支等。以上经费从第26届省运会备战经费中列支,根据合作协议可直接拨付至教练员或运动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办队机构组队参加第26届省运会、省年度锦标赛、冠军赛产生的参赛费用,根据情况可由市体育局提前拨付至赛事承办单位,也可由办队机构预支,比赛结束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在第26届省运会备战周期,认定为重点运动员的可享受重点运动员伙食补助、“三大球”项目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由市体育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市体育局根据办队机构的运动员训练规模、参赛成绩和输送情况作为运动队(运动员)外训及交流、对抗赛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队机构参加年度锦标赛比赛所获成绩确定年度伙食补助,原则上未进入前八名的不享受年度伙食补助。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全国以上比赛取得成绩的奖励标准以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办队机构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代表临沂市参加山东省内所有赛事,收回办队机构经费补助,情节严重的取消办队机构参加省运会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办队机构的运动员应主动接受山东省优秀运动队选拔,入选的运动员应按时报到,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所有经费补助及其省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扣除办队机构当年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赛风赛纪、兴奋剂事件被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山东省体育局处罚的,将取消办队机构当年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办队机构资格,并在市体育系统通报,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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