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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41621347/tyj/2024-0000032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沂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 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 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临体〔2023〕53号

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体育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身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采购(含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兴建),配建在社区、行政村、自然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设施。

第三条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设施的配建进行指导和监管。

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所采购安装的健身器材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应标明该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四条 设施的管理维护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

设施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应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市设施管理维护配套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国家、省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市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

(四)定期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管理维护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以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地行政区域内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国家、省、市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设施组织巡检维修;

(四)落实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

(五)建立辖区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应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人员变动情况随时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每月向市体育局报送1次;

(六)定期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等他设施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管理人员更换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所在县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接收方职责

(一)履行设施捐赠协议,对接收设施进行登记,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二)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定期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指导居民正确使用健身设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设施巡检机制。器材供应商每年开展巡检不少于2次,并建立巡检台账,对质保期内的破损设施及时安排维修,巡检台账及时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接收方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职责,定期对接收设施进行巡检和管理维护,及时报修。市县体育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聘请第三方等方式对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完善设施维修机制。设立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报修,接到报修信息后,登记备案,及时维修。设施维修市区不超过3个工作日,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设施拆除。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或存在重大故障无法修复的设施应当报废,由设施接收方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征得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应该与接收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并分配至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的设施,由配建地体育主管部门与接收方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设施因质量或安装不规范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施工、生产企业负责赔偿;因接收方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接收方负责赔偿;因健身者使用不当或使用禁止使用(有告示)的设施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设施必需由监护人监护,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设施建设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质量差、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的供应商,列入采购黑名单;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施招标。

二十四 居民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故意破坏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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