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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41621347/tyj/2024-0000026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沂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市体校教练员到学校及俱乐部 带队任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市体校教练员到学校及俱乐部 带队任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体〔2023〕43号

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市体校教练员到学校及俱乐部带队任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体育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市体校教练员到学校及俱乐部带队任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体校教练员到中小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事专业训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派教练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体校教练员专业优势,更好地保障“市队联办”项目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和参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竞技训练积极性,全力以赴做好第26届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教练员到中小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带队任教,必须坚持符合项目实际、有利于提升竞技水平、个人服从集体安排的原则。根据省运会备战工作需要和项目组队训练实际,市体校教练员可以个人主动提出到中小学校及社会体育俱乐部带队任教,市体校也可以直接安排教练员到中小学校及社会体育俱乐部带队任教。教练员外派任教须经市体校集体研究同意,报市体育局备案后实施,教练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条外派教练员工作由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竞赛活动科统筹管理,由市体校具体组织实施。派驻单位确定后,市体校、教练员、派驻单位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带训成绩、输送任务、考核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市体校外派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市级及以上体育系统授予的教练员岗位职称的专业教练员;具有专业队(业训队)训练经验的优秀教练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练员或特需项目的教练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最高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市体校外派教练员带队任教项目必须是我市参加第26届省运会比赛项目,派驻单位必须是承担省运会备战参赛任务的中小学校或社会体育俱乐部。

第六条教练员在外派带队任教期间,与市体校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外派教练员在职称晋升、竞争上岗、业务培训、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等不受影响。外派教练员享受在校教练员同样的训练补助。派驻单位无需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第七条 外派教练员在外派期内接受市体校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并实行严格考核。教练员应遵守派驻单位管理规定,日常考勤工作及日常训练管理由派驻单位负责,市体校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外派教练员党组织关系、年度考核、外出比赛等由市体校负责。外派教练员需按时正常参加市体校组织的会议、集体学习、集体活动。外派教练员参加年度考核时必须征求派驻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外派教练员工作期间,市体校应积极推荐外派教练员参加适合的专业培训,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体育局、体校要为外派教练员开展日常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器材设施支持。市体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外派教练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考虑到交通、食宿的不便,外派教练员伙食补助可以适当高于在校教练员标准。

第九条 外派教练员带队参加体育系统体育赛事,参赛所需要的食宿费、交通差旅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市体校或市体育局承担。代表派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所需费用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外派教练员应与市体校签订第26届省运会金牌目标责任书,凡完不成本周期金牌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根据市体校规定,在下一周期调整教练员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外派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派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认真完成训练、参赛工作任务。凡不服从安排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带队任教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外派教练员开展竞技训练,带队代表派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取得的成绩归派驻单位所有,代表派出单位参加省运会、全运会及国际赛事等取得成绩,实行市体校和派驻单位双计,所受表彰奖励按市政府奖励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教练员严禁在派驻单位有偿训练收费,严禁收取派驻单位任何报酬,如有偿收费或收取报酬并经查实的,除全部退还违规所得,并按违纪违法报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外派教练员不得派驻有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所在的俱乐部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俱乐部。

第十五条 带队期限原则上以完成一届省运会备战周期的工作为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体校与学校、俱乐部建立长期派出任教合作。

第十六条外派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和临沂市体育局的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七条 各县区体育部门及县级体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临沂市体育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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