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体育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编号:LYCR-2015040001)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体育局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市体育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1)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
(4)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5)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6)二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7)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
(8)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授予
(9)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审批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
(四)前置审批改为后置的事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第五条 监管措施
(一)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检、网络核查等方式,依法核查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关事项活动情况;
(二) 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三) 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科室、所属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市体育局作为所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科室、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开办武术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国家二级裁判员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7、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授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8、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9、授予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0、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2、体育类社会团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中事后
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规范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体育局所属的体育场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否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重点检查。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不定期抽查。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和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报的临时占用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二)检查结果汇总。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中心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经营攀岩项目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一)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的审批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对市级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类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市级各类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市级攀岩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攀岩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攀岩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攀岩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攀岩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攀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攀岩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经营滑雪项目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二)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的审批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对全市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类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市级各类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市级滑雪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滑雪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滑雪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滑雪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滑雪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滑雪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滑雪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经营游泳项目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三)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审批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对市级经营游泳体育项目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类经营游泳体育项目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市级各类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市级游泳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游泳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游泳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游泳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游泳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游泳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游泳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经营潜水项目的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四)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的审批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对市级潜水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类潜水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市级各类潜水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市级潜水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潜水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潜水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潜水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潜水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潜水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潜水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附件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体育局负责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主体进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训练等。
二、监管对象
全市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管内容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办学;
(二)是否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是否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
(四)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
(五)是否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办学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二)组织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办学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管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学、办学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办学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办学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4
开办武术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体育局负责对开办武术学校的主体进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对开办武术学校的主体进行管理,组织对开办武术学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
全市开办武术学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管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
(二)办学宗旨明确。是否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武术教师是否具备相应武术教练员资格。
(四)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
(五)是否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办学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二)组织对武术学校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武术学校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管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学、办学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开办武术学校、开办武术学校中存在违法事项、开办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5
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体育局负责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授予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授予,对全市二级运动员进行授予前公示、正式发文、上网公布、备案存档。
二、监管对象
全市二级运动员。
三、监管内容
(一)是否符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
(二)是否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进行申报。
四、监管方式
重点抽查与举报核查相结合。
五、监管程序
(一)事前准备。通过对二级运动员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申报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不符合二级运动员管理的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管处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人员,由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撤销其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并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6
国家二级裁判员认证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二级裁判员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全市二级裁判员。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符合二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条件;
(二)是否按照二级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
(三)是否熟悉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三、监管方式
重点抽查与举报核查相结合。
四、监管程序
(一)事前准备。通过对二级裁判员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二级裁判员称号的认证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不符合二级裁判员认证的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五、监管处理
(一)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裁判员的人员,由认证的机构撤销其二级裁判员认证。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二级裁判员在比赛中有不公平公正、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二级裁判员认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7
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授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体育局负责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的授予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举行武术二段和三段的考评,对全市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进行注册、培训和管理。
二、监管对象
全市获得武术二至三段位者。
三、监管内容
(一)是否接受武德教育,了解武德修养的基本内容,具有相应的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者;
(二)是否符合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授予条件;
(三)是否按照武术二至三段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四、监管方式
重点抽查与举报核查相结合。
五、监管程序
(一)事前准备。通过对武术二至三段位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的授予、注册、培训和管理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武术二至三段位管理的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管处理
(一)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武术二至三段位称号的人员,由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武术二至三段位等级称号。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有对武术事业造成损失者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8
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 监管对象
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管原则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
三、监管内容:
(一)举办体育竞赛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举办比赛是否具备体育竞赛的条件;
(三)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是否与实际内容相一致。
(四)在举办体育竞赛过程中,是否有超规模、超规格或者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五)在体育竞赛总结表彰中,是否有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的行为;
(六)在体育竞赛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操纵比赛成绩的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实地检查。事前实地检查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合适。
(二)重点检查。在赛事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举办赛事活动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举办单位将本单位全年举办的体育赛事数量、基本情况、收费情况、举办成效及相关建议等内容一并向市体育局报告。
(四)通报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单项体育竞赛未按照程序申报的;
(二)在举办体育竞赛过程中,未严格控制规模、规格或者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在体育竞赛总结表彰中,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的;
(四)在体育竞赛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操纵比赛成绩的。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综合业务科
附件9
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体育局负责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和管理,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对全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注册、培训和管理,对开展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
(二)是否按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达到一定时间和次数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是否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五)是否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六)是否按照要求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知识学习和健身技能培训。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抽查与举报核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事前准备。通过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授予、注册、培训和管理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附件1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规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事前实地检查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合适。
(二)重点检查。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不定期抽查。对站点和机构日常情况进行抽查。
(四)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反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审批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有关机构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反健身气功管理有关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附件1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
(二)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三)是否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四)是否按照规定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事前实地检查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合适。
(二)重点检查。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不定期抽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有关机构对存在问题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体育局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六、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附件12
体育类社会团体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否有违法行为;
(二)是否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三)是否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四)是否按照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事前实地检查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合适。
(二)重点检查。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不定期抽查。对社会团体日常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体育类社会团体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有关机构对存在问题的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整改。
五、责任科室(单位)
临沂市体育总会秘书处